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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07.24

上海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有关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责分工)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本市相关工作发展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并做好资金拨付等。
2.对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开展部门会审。
3.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开拓资金开展绩效管理等。
4.其他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的相关工作。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审核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支持金额、开展诚信管理等,对企业申报项目履行终审职责。
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
3.对本区申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
4.其他开拓资金相关工作。
(三)市承办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审核等。
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
3.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
4.市商务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申报审核
第四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等。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织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展览会或受商务部、上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由部、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展览会。
2.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贸促会链接:
注明:
全国所有的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商务厅、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贸促会。
对国内企业参加海外国际展都有不标准的“国家补贴”。
详情请联系当地的相关机构。
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访问上海贸促会官方网站,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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