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 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境外展览会(含团体)
1.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仅支持一个9平方米展位);
(2)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不超过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注意事项
(1)参加境外展会企业有虚开展位费发票(如将参展人员费、宣传费等列入展位费)、重复申报(如参加团体展览项目,团组单位和参展企业同时申报等情况)等行为的,在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视同骗取专项资金,取消当年所有申报项目,并取消五年项目申请资格。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5家(含5家)以上;
(4)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5)项目支持展位必须是自用展位;
(6)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7)团体展览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填报参加企业统计表,否则系统将不予通过(团体项目需要)。
4.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打印,下同);
(2)展方的邀请函,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出国任务批件(工作人员);
(3)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
(4)展位确认函;
(5)参展人员出境材料。包括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等;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展位全貌,必须有展会标志、公司名称及摊位号);
(7)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团体项目需要);
(8)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9)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贸促会链接
注明:
全国所有的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商务厅、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贸促会。
对国内企业参加海外国际展都有不标准的“国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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