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展会活动类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展会活动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管理,按照省级展会活动类别及层次科学确定补助资金金 额,加强统筹集成办展、市场化办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展会活动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以黑龙江省名义主办或参加的国 内外参展布展、展会展览、对接洽谈、招商宣传(论坛)等活动; 以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企业(单位)组织举 办的符合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且达到一定规模和绩效的展会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省直部门牵头参加或组织的省级展会活动,以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企业(单位)组织举办的符合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且达到一定规模和绩效的展会活动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各省直活动主办部门负责申报使用,实行计划审批制,用于保障经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联合编制的年度展会活动计划范围内的展会活动项目开展;企业(单位)组织举办的展会活动实行备案审批制,用于保障经展会审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符合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且达到一定规模和绩效的展会活动的开展。
(一)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省商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活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配合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支持建议方案,联合呈报省政府批准,按程序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二)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汇总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级展会活动,按照“择优办(参)展、从严控制、从紧审批”的原则提出年度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各项省级活动支持资金额度等,联合呈报省政府批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各省直有关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请、资金使用、决算编制以及绩效评价。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省级展会活动计划报主管省领导批准后,将省领导批示及包括省级活动名称、举办地点、具体时间、主要活动内容、计划额度、绩效评估等内容的书面正式申请文件及附表(表样参考附件1)一并报送省商务厅。经省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度由各申报部门在批准计划额度内组织具体实施。对年度计划之外的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确有必要举办的省级展会活动须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再予安排。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为促进国内、国际经贸交流合作,展 示展销商品、宣传投资机遇和投资环境等举办的展览展示活动; 以及由省直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参加或主办开展的各类吸收非 本地投资者投资的活动。 (一)以国家、各部委名义举办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投资及 贸易促进等活动。 (二)依托境内外展洽会举办的招商引资、投资及贸易促进 类活动。境内外各类展洽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以国家、中央各部委名义举办,并指定或要求我省组团参 加的国内外展会活动。 2.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促进与周边国家、发达国 家经贸往来的国际性、区域性展会活动。 3.符合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在发展新引擎产业、 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生产生活服务业方面具有重要影 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展会活动。 4.为贯彻落实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省际经贸往来、 对口帮扶和产业合作,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等需要组团 参加的地方性展会。 (三)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招商引资、投资及贸易促 进类活动。 (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省内外商协会、 企业(单位)负责组织举办的符合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且达到一定 规模和绩效的展会活动。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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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全国所有的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商务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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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企业参加海外国际展都有不标准的“国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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