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②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③拥有境外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企业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5)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北京市注册,组织外贸企业培训且内容以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且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其中,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融资、信保等服务的企业及其他承担外贸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存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二、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
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
(二)团体项目
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内容及标准
备注:
1.“双自主”企业须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外贸稳增长)上注册并取得通过审核。
2.连续两年获得资金支持仍无进出口业务单位,当年暂停申报。
3.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资信产品购买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四、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二)优先支持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和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活动;
(三)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活动;
(四)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拓展活动。
五、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国际市场考察、线上国际展会、改善融资服务项目支出金额可小于1万元);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费、资信产品购买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产品认证项目除外);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贸促会链接
注明:
全国所有的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商务厅、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直辖市、省、市、自治区、州贸促会。
对国内企业参加海外国际展都有不标准的“国家补贴”。
详情请联系当地的相关机构。
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访问北京贸促会官方网站,了解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