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主办单位在活动场地租用完结时的责任
23.1 归还活动场地
完成活动场地租用期后,主办单位必须清空活动场地、将活动场地及租用设备归还本酒店,并必须保持如供给主办单位时的清洁状况,正常磨损除外。
23.2 维修活动场地
如活动场地及本酒店的其他部分因主办单位、其指定承办商或代理商、员工和宾客的行为,过失或疏忽造成损坏,主办单位将必须向酒店支付维修费,用以让有关损毁范围回复原状。
主办单位必须对任何代表他/她的人士、承办商、转承办商及宾客的个性、行为和操守负全责。
23.3 未能交还活动场地
如主办单位在活动场地租用期完成后未能交还活动场地(情况超出主办单位控制 - 如使契约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除外),本酒店有权移走和/或弃置任何留在活动场地的物件,并向主办单位收取有关费用。
当移动、弃置、储存及运送上述物件时造成任何破坏或损失,本酒店恕不负任何责任。
对于上述破坏或损失的任何性质或种类索偿,本酒店兹明确拒绝受理。
23.4 延长使用费
如主办单位在活动场地租用期完成后未能交还活动场地(情况超出主办单位控制 - 如使契约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除外),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场地租用期完成后向本酒店,按每日或每日局部支付延长使用费。
支付延长使用费不代表延长活动场地租用期、作为违约金或主办单位在活动场地租用期外使用活动场地的罚款,亦不妨碍本酒店对主办单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延长使用收费在每日完结时到期,并必须即时缴交。